關於○○○○、○○○等二人分別為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贈與及地上權設定,得否申請建築農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10.20.台88內營字第887505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88年9月22日88府建都字第112481號函辦理。
二、按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或非原住民取得承租權,與本部87年4月16日台(87)內營字第8703939號函釋。「申請興建農舍之耕地須為起造人所有」之規定不符,本部88年7月9日台(88)內營字第8890102號函及同年3月18日台(88)內營字第8803574號函分別釋示在案。參照上開函釋規定,本案申請人為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贈與或地上權設定,既非耕地所有權人,應不得申請興建自用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