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辦理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定期查核作業,核定戶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1.11.27營署宅字第1010075755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3點第5項:「已取得政府其他購置或修繕住宅補貼資格而申請第一項第二款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接受貸款利息補貼前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及同規定第20點第1項第4款:「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四)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二、本案補貼戶於98年度申請本方案時,即已享有96年度住宅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且享有該利息補貼,惟該補貼戶申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經 貴府審查符合資格並取得核發證明後,未放棄原96年度住宅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致同時享有二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則應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上開二方案之利息補貼,並返還溢領之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