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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全市區主要計畫之通盤檢討時對於計畫圖比例尺大小之規定


內政部68.5.12台內營字第一七四四五號函
本部68.4.2(68)台內營字第一二三六三號函示旨意為比例尺依法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情況下,得視地方實際情形擇一適當比例尺辦理,故貴府衡之實際情形認為需採較大比例尺辦理自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