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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都市計畫內「市場預定地」可否依照「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0.06.25.台內營字第932786號

結論:依都市計畫法中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及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第2條規定,市場之興建應就其市場用地範圍予以整體規劃,並考量公共設施用地指定目的之使用與管理,本案不宜依照「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規定辦理法定空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