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候名冊承購人自有住宅認定
內政部營建署79.2.10營署宅字第○四八四號函
持有共有住宅,非供本人居住,其持有持分面積顯不符居住標準者,得列入承購(租)國宅之資格;上述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予以審定。列入等候名冊之國宅承購戶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期間,應自申請列入等候名冊時起至核配國民住宅時止,其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79.2.10營署宅字第○四八四號函
持有共有住宅,非供本人居住,其持有持分面積顯不符居住標準者,得列入承購(租)國宅之資格;上述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予以審定。列入等候名冊之國宅承購戶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期間,應自申請列入等候名冊時起至核配國民住宅時止,其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