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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自用農舍建造執照起造人死亡,可否逕依本部53.01.07.台內地字第132857號函(註)規定辦理飭其繼承人申請,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6條所定條件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3.17.台內營字第213390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01.21.73建四字第1727號函。

二、按在實施區域計晝地區申請建築自用農舍,其申請人以現耕農民及無自用農舍者為要件,此就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至明。是以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申請建築自用農舍,原申請人死亡,除已給照施工者得由繼承人申請為變更起造人名義外,其未給照或給照尚未施工者,其繼承人應依同條項款所定要件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