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基地毗鄰高速公路其依法退讓之土地得否作為防火間隔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5.14.台內營字第9083619號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0年3月13日建師全聯(90)字第0211號函辦理,併復柯善文建築師事務所90年1月29日(90)善建字第002號函。
二、查「高速公路兩旁附著物取締辦法」業經廢止,本案所稱「依法退讓土地」似為依據「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劃定之禁建範圍,合先敘明。「高速公路兩側禁建範圍內,除禁建外,並不得為土石方工程或蓄水圍堤等足以影響路基安全之設施」,又「在禁建範圍內,除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之規定外,不得建築及設置廣告物」,為上開辦法第5條及第6條所明定,關於建築基地毗鄰高速公路,其基地內屬上開禁建範圍之土地,如不違反上開規定或禁建之目的,其自基地後側或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1.5公尺部分得作為防火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