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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設籍可否承購台中市任何國民住宅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2.1.2營署宅字第0910092178號函

一、依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550號令修正公布之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居住滿一年之限制。若欲承購依前開規定出售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如無申請承借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除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第五條規定及同條例第二條以「家庭」為限外,其餘條件不受限制;另其承購人如欲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則應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

二、若欲向臺中市政府購買政府直接興建國宅,除正辦理促銷措施之待售國宅外,仍應符合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應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若其為單身,則應符合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年滿四十歲或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規定。

三、至於已放寬承購資格之促銷國宅(目前有台中市國安國宅社區、田心國宅社區B、C區),如有承購意願,則可逕洽台中市政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