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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污水下水道是否包括污水處理廠及區段徵收時其建設費用應否納入開發成本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7.10.27營署公字第二六七三六號函
按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指污水下水道為: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下水道主要設備包括下水道系統管渠、下水道抽水站及下水道處理廠等,故污水處理廠自包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內。又污水下水道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都市計畫範圍內應設置之公共設施之一,鑑於區段徵收土地將可增值,區域內土地所有權人有形無形利益遽增,基於公平原則,污水下水道自應由共同參與區段徵收者負擔。故本署建議辦理區段徵收時污水下水道之建設費用應納入其開發成本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