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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函為龜山鄉新闢自強南路與自強西路道路及下水道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重新修訂徵收計畫書,是否可行


內政部72.4.18台內營字第一五三三四九號函
「一、工程受益費開徵後,為避免造成執行困擾,原則上不得重新修訂降低徵收費率。二、合於左列規定者,准予修訂降低費率:1.因情勢變遷或發現新資料而認為原決議確有重加檢討之必要者,但必須由主辦工程機關主動向民意機關提出修正時方可。2.降低費率後,主辦工程機關可自籌不足之財源而不致發生財務困難者,且費率不得低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