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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本部96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6537號函(註)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2.04.02.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41021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3月2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171409200號函。

二、本部旨揭號函係就公寓大廈為相互比鄰之二個以上公寓大廈,欲合併成立一個管理組織為之函釋,本案領有使用執照二宗基地,各基地間為計劃道路所分隔,非屬上述所稱比鄰情形。惟該二宗基地如欲合併成立一個管理組織,當須經個別區分所有權會議,做成決議同意合併後,再召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