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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位置面積不變,為因土地分割產生新地號,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應如何更正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10.07.台內營字第342901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4.08.26.(74)建四字185973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位置面積未變,因分割產生新地號,致建築基地地號與地籍圖地號不符者,如發生於核發使用執照之前,得憑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位置圖及分割前後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更正;如發生於給照之後,得報請備查,毋待另為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