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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函為避免徵收作業之困擾,提高行政效率,建議速予訂定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保存年限及徵收期限

內政部81.1.11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七○二八號函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期限及繳納收據保存年限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留供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時,審慎研酌予以增列相關規定。

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未修正增列上述徵收期限前,各級政府對未經徵起之工程受益費仍應依本條例第十五、十七條規定切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