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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92年1月13日研商指定國外建築防火材料試驗單位及產品或使用手冊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2.17.營署建管字第0922901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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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本部刻正進行國內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之指定作業,有關建築防火材料之試驗,未來應朝向於國內試驗機構進行。惟有鑑目前國內試驗機構所能進行之試驗項目尚有限,為目前便於申請人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認可,以往審核認可已採認之國外試驗機構及產品或使用手冊於未完成指定國外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前,仍得適用。

二、請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儘速就以往審核認可已採認之國外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進行彙整,並函送本署轉知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三、國外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於本部完成國內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單一試驗項目之指定家數滿二家時起算一年後,如仍未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獲指定為該項目之性能試驗機構者,該單位所出具之試驗報告、產品或使用手冊不得再據以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報告書。本部將於完成國內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單一試驗試驗項目之指定家數滿二家時,函告各國駐台單位,以利轉知其所屬國家之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出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