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公司為應液化天然氣長途輸氣管工程之需要,請同意在都市計畫變更未完法定程序前先行興建楠梓配氣站
內政部78.2.21台內營字第六六一八六四號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單位,研獲結論如下:
一、本案中油公司為應液化天然氣長途輸氣管工程之需要,請同意在都市計畫甲種工業區內先行興建楠梓配氣站乙節,因格於現行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仍請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再行興建,以資適法。
二、楠梓配氣站之興建係屬政府十四項重要建設液化天然氣專用接收站計畫之一部分,並奉行政院列管主要供氣設施需於本(七十八)年底興建完成,且其興建完成,且其興建亦經高雄縣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為尚不影響該地區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且不妨礙鄰近土地分區使用,為應該配氣站興建之急切需要,請高雄縣政府速即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逕為變更該配氣站使用之甲種工業區土地為配氣站用地,報請台灣省政府速予核定,並應於本(七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前完成變更之法定程序發布實施。
三、請經濟部督促所屬各公用事業機構,對其公用事業設施所需之用地,如需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應儘早洽請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儘速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請省、市政府責請所屬切實配合辦理,以應公用事業發展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