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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檢本部研商古蹟修護工程有關設計監造費給付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9.07.07.台內營字第794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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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古蹟修護工程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及監造酬金之給付,宜視個案性質並依業務權責,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公有建築物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規定,由主辦工程機關之上一級主管機關逕為核定辦理。

二、有關古蹟修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請本部民政司審酌訂定,作為執行機關處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