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為共有土地申請興建農舍疑議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7.09.營署綜字第0990042467號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6月24日府工建字第0990095961號函。
二、首揭函說明二疑義,本署意見如下:
(一)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規定係屬農地管理政策,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首揭說明二(一)共有人申請興建農舍乙節,農委會97年2月5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43110號函說明二可供參考。
(三)首揭函說明二(二)農民資格認定乙節,依前開辦法第3條規定,其資格係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而農舍業務貴府如何分工,仍請貴府自行衡量。
(四)首揭函說明二(三)共有人申請興建農舍面積認定乙節,農委會上開函說明二已有釋示。
(五)如貴府建管單位與農業單位對於上開農委會函釋仍有疑義,宜先府內單位會商,並提出共識意見逕洽農委會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