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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處辦理鐵路地下化東延松山工程附屬通風口、逃生口擬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79.02.03.台內營字第770448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處79.01.22.地鐵松字第0393號函辦理。

二、按地下建築物不包括地下運輸系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九條原訂定說明業已列明,本案通風口、逃生口屬地下鐵道運輸系統之設施,得不適用前開規則同編第十一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