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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利用昇降設備之等候空間及無障礙車位採機械式車位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2.10.11國署建管字第1120502629號

一、復貴公司112年9月4日菱字第0904001號函(詳附件4)。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第2款規定:「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除前款規定之空間外,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六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本部8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8878470號函(附件1)釋示「……揆諸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其車輛於等候昇降設備時,應避免影響公共交通,以維持建築基地外交通環境順暢。是該等候空間應設置於汽車昇降機之前方,以利車輛自基地建築線進入汽車昇降機時之等候使用。」上開規定之等候空間,未以設於空地為限,倘合於上開條文及函釋意旨,設置於機械設備內,非法所不許。至所詢設備是否合於上開第136條第2款規定1節,係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權責,倘有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三、有關全自動停車設備設置無障礙停車位1節,本署(前營建署)103年6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33997號函(附件2)示:「……行動不便者如單獨行動,因汽車升降機未設置相關無障礙設施功能,易有操作及安全疑慮……,故不宜由汽車用升降機進出停車場通達無障礙停車位。……」本部續於105年1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50817010號函(如附件3)重申上開函示,並說明考量行動不便者操作與相關使用之安全性,目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應設置之無障礙停車位,仍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辦理。至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含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合先敘明。

四、為促進無障礙環境建置與釐清無障礙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本部前於111年9月14日已召開「研商促進無障礙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設置之相關法規整備事宜會議」,後續將修正規範及檢查標準,以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停車權利,惟未研訂修正前仍請依前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