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社會住宅疑義1案
內政部106.8.17台內營字第106081227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7月24日府授都住企字第1060151699號函。
二、查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一、新建。......」,同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略以:「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三、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有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提供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認屬住宅法之「政府興辦」或「民間興辦」1節,依促參法第42條由政府規劃並由政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公有土地且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8條規定(如BOT、BTO、ROT等)者,因其係由政府發起公開招商,爰係屬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屬住宅法第20條第3款所規定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之社會住宅。
四、有關依促參法第15條規定申撥國有土地興辦社會住宅,可否依住宅法第21條規定排除適用國有財產法第7條收益解繳國庫規定1節,查財政部106年8月3日台財促字第10625517010號函(正本諒達)略以:「......另查促參法就公有土地收益處分收入之解繳等事宜,未有規範,依促參法第2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規定,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爰此,貴府依促參法第15條規定申撥國有土地興辦之社會住宅,適用住宅法第21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