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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未列舉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得否循都市計畫程序予以指定後,辦理徵收疑義

內政部78.11.8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三九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業有明文規定,自應依其規定辦理。惟以邇來社經及都市活動之結構型態變遷急遽,民眾對公共服務項目之需求不斷增加,對未列舉之公共設施用地甚難因應適用,有礙都市健全發展,請內政部於修正都市計畫法時,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酌予作適當之修正,在未修正前仍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