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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竣工之建築物,如欲施作旋梯與上層建物相通是否屬增建或改建行為乙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4.17.營署建字第0699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87.03.23.87地司(五)發字第8701181書函轉貴院87.03.12.院仁民壬字第310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9條規定,增建係指「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改建係指「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依前揭規定,於已竣工之建築物施作旋梯與上層建物相通,非屬改建行為,至是否屬增建行為,應視其是否增加原建築之面積或高度而定,如未增加原建築物之面積或高度,則無建築法第25條及第86條規定之適用,惟其如涉及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依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三、檢送建築法第9條、第77條之2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各乙份,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