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面臨高速公路用地,是否得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防火間隔規定1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8.08.營署建管字第1050044554號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5年7月15日技字第1051560644號函(如附件)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5年7月18日新北城審字第1051282199號函辦理,並復陳逸倫先生105年5月20日第1050520號函。
二、按高速公路之道路範圍係指土地管理機關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之路權內範圍;公路法第59條公告之禁限建範圍位於高速公路路權外,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6款之道路範圍;又都市計畫「高速公路用地」範圍與高速公路道路範圍會有不一致之情形,是不得逕據都市計畫「高速公路用地」範圍認定為同款之道路範圍。
三、另「高速公路用地」係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依規定用途使用。」其「高速公路用地」指定容許使用項目逕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另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前揭號函「都市計畫地區之高速公路用地,其位於高速公路之路權者,除作為高速公路外,並依管理維護需求設置必要設施使用;另位於路權外之高速公路用地,本局並未劃設禁限建範圍,依各管轄縣市政府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辦理。」是都市計畫之「高速公路用地」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40款之永久性空地。
四、綜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 」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高速公路用地」側,其「高速公路用地」,除與高速公路路權範圍一致者外,非屬上開規定所稱道路或永久性空地,應依上開第110條各款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