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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裡地」應否納入貴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處理範圍乙案,復 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5.03.台內營字第592477號

說明:

一、復貴局77.04.07.高市工務建字第9694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又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建築法第42條前段及第44條已為明示。本案所稱「裡地」建築法並無明文,是否須納入畸零地使用規則之範圍,請依上開法條及同法第46條之規定逕行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