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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所有權為二人共有,得否申請增編門牌增加戶數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9.04.營署建管字第0980050870號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7月29日府工使字第0980179398號函。

二、「按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申請自用農舍以同一戶自用為限,為本部81年8月17日台(81)內營字第8104300號函所明釋。本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已領得使用執照者,仍應符合上開規定,不得增編門牌增加戶數。」本署93年7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46961號函已有明示。本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所有權為二人共有,參照上開函示規定,應不得增編門牌增加戶數。

三、至學校內建造數棟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該數棟建築物於臨接其他道路部分,是否可申請增編門牌增加戶數乙節,涉關戶政單位權責,副本抄送本部戶政司請卓處逕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