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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徵收期限已逾十五年之工程受益費欠費案件,經徵機關可否主動予以註銷疑義案

內政部91.4.4台內營字第○九一○○○四九五八號函
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詳見本部九十年六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O八四一四六號令參照)。是以工程受益費欠費案件如未具有時效中斷,而已罹於前揭(十五年)時效而消滅者,自應主動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