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汐止、五堵等水患嚴重地區之建造執照不得適用行政院核頒「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中,有關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案,准其申請延長建築期限二年之規定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1.20.營署建管字第906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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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89年11月10日參(89)字第05024號函會議紀錄結論(四)中,有關抑制基隆河洪峰逕流增加,取消本地區建照使用展期乙節,係指汐止、五堵等水患嚴重地區之建造執照不適用行政院核頒「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中,有關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案,准其申請延長建築期限二年之規定,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前開所稱五堵地區之範圍為何?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釋示後,據以辦理。
三、為充分瞭解本案措施之具體成效,請台北縣政府及基隆市政府就該地區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案,分別統計已開工及未開工件數,已開工者並分別依其建築期限在一年內、二年內及三年以上屆滿之件數再予以統計分析,俾供參考。
四、有關公會團體代表所提取銷本案之實施乙節,請公會團體彙集會員意見後函送本署,俾便轉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