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及第280條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3.14.營署建管字第1030011614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2月19日府建管字第1030026263號函。
二、有關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範圍設置隔間作為廁所、安全梯等使用之面積檢討疑義,本署101年12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71864號函已有明文,至個案申請事實之認定,請逕依權責核處。
三、另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0條規定:「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上開條文尚無規定工廠類建築物每樓層至少設置1處衛生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