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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道路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受益線及受益面編定使用為非都市計畫特定農業區,但現況非做農業使用,得否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疑義乙案

內政部91.5.30台內營字第○九一○○○七一六一號函

一、查「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條、第三條所明定。次查「(一)位於都市計畫外非都市土地在工程受益範圍內,經編定為農牧、林業、養殖、鹽業、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等用地者,得比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二)其餘非都市土地用地依其使用性質比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辦理。」(本部七十五年十月九日台內營字第四四O七一三號函參照),是以工程受益費得否緩徵(或免徵)係依其編定使用地之性質而定。

二、本案特定農業區內土地得否申請緩徵,請依前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