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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祐慈國際殯葬有限公司擬於貴縣三重都市計畫商業區申設殯葬服務業,其中遺體接運、存藏及豎靈等營業項目,是否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火葬場、動物屍體焚化場、墳場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2.3營署都字第0930002617號函
本案經函准本部民政司以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內民司字第0九二000二一三二號書函(副本諒達)示意見如附影本。至涉關都市計畫之執行,依法係屬貴管,請依本部民政司上開函示本於權責核處。
附件:
主旨:有關臺北縣政府函為祐慈國際殯葬有限公司擬於該縣三重都市計畫商業區申設殯葬服務業,是否得為「遺體接運」、「存藏」、「豎靈」等營業項目乙案說明:

一、按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分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殯葬設施經營業,指以經營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業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指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業者。」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第一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維持殯葬服務交易秩序,將殯葬服務業之規範法制化,明定經營殯葬服務,應向所在地之殯葬業務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俾利管理,本部並依前開規定訂定「殯葬服務業申請許可(備查)事項及應備文件」(詳如附件)在案,有關該應備文件「9、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及「12、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內容應包含組織部門分工、主要服務項目、服務流程說明、人力配置及主要設備機具等。」其目的係供主管機關瞭解該業者是否具承攬處理殯葬事宜之能力,並掌握所轄殯葬服務業提供服務之狀況,俾便日後建制相關統計資料等,合先敘明。

二、臺北縣政府函送之「祐慈國際殯葬有限公司營業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係該公司依前開規定向殯葬業務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殯葬禮儀服務業之應備文件之一,依前所述,該營業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係指該公司為承攬處理殯葬事宜,或於喪家、或於殯葬館內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內容,非謂於該公司之申設地點逕為「遺體接運」、「存藏」及「豎靈」等行為。本規定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以來,即有部分縣(市)政府之都市計畫業務單位對前開規定有所誤解,使殯葬禮儀服務業無法順利申請設立許可或備查。依貴署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八十九營署都字第五一五八八號函示意旨,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申設殯葬服務業者,如經主管機關查明確實僅供辦公室使用,並不影響居住環境或限制商業發展,應可准其設立或備查。

三、經濟部為配合前開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刪除原「JZ99040殯葬服務業」,增列「JZ99141殯葬設施經營業」及「JZ99151殯葬禮儀服務業」,請 貴署日後於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時,就「殮葬服務業」、「葬儀社」、「火葬場」、「墳場」等文字及土地使用規定,亦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配合修正之。殯葬服務業申請許可(備查)事項及應備文件,及審查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