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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可否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5.24.台內營字第590214號

說明:本案經本部於77.05.10.邀集省(市)、縣(市)政府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查建築法第73條明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按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至其變更申請之書件及手續,同法第74條,第75條定有明文。是本案申請營業登記變更使用應依上開規定方得為之。至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72.02.09.高市工務建25175號函內容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就以往實施成效分析利弊加以檢討。

二、為使部分申請建築使用變更行為,在不影響建築結構與設備內容,及都市使用分區管制等規定相違者得簡政便民起見,請省、市政府就如何簡化審查作業研提可行辦法,於本(77)年6月底前送本部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