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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華視公司中華電視台申請發給延吉段貳小段206、205、208地號與同段207號土地合併使用證明,其中206地號土地設定典權應否檢附原所有權人工礦公司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9.12.01.台內營字第56591號

說明:

一、復 貴府69.11.10.府工二字第47335號函。

二、按本案 貴市延吉段貳小段206號依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於57年2月1日設定典權與中國石油公司,權利範圍為土地所有權之全部。而其「土地典權設定契約」第4款並載明給予土地使用權在內。華視文化事業公司於69年8月20日因受讓而取得,依民法第917條第2項規定,受讓人對於出典人取得與典權人同一之權利,從而華視文化事業公司就該土地申請合併建築使用,即毋待於出典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