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議會建議遷移妨礙交通安全電桿遷移費,應由立桿機構全部負擔
內政部73.10.30台內營字第二六六○六四號函
「防礙交通安全之電桿,如因道路拓寬、改善而需遷移者,自應依行政院67.11.21.台六十七內一○四四三號函規定辦理,如屬立桿機構未依道路有關法令規定,而擅自埋設者,應依有關法令取締,由立桿機構負責遷移,至於其他原因所產生者,屬個案問題,由道路主管機關與立桿機構逕行協調處理」。~P-1※台電公司引用
內政部73.10.30台內營字第二六六○六四號函
「防礙交通安全之電桿,如因道路拓寬、改善而需遷移者,自應依行政院67.11.21.台六十七內一○四四三號函規定辦理,如屬立桿機構未依道路有關法令規定,而擅自埋設者,應依有關法令取締,由立桿機構負責遷移,至於其他原因所產生者,屬個案問題,由道路主管機關與立桿機構逕行協調處理」。~P-1※台電公司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