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中附帶禁止建築規定案件執行疑義
內政部73.8.15台內密伯營字第三三七五號函
一、關於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內容分別於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十六條、廿二條,已有明確規定,至於細部計畫之認定原則復經本部71.8.17台內營字第一○五六四號函規定有案,本案有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認定,自應由原擬定機關依照上開規定,逕行核處。
二、至於細部計畫書內有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市地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規定者,其於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前,如有地主申請建照,應請該管地方政府詳予說明辦理市地重劃之目的,以及建築可能造成之損害,婉予勸導暫緩申請,以免公私兩受損失,但如地主不聽勸導,仍依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申請建照時,除有法律之原因外,主管建築機關要不得任意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