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電設備空間之防火門開啟方向疑義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1.8.10營署建管字第1110057049號函
一、依據梁瀞文建築師事務所111年5月11日函及111年7月25日梁建所第111072501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又依同編第1條第19款規定,機械室不視為居室,非屬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如避難層以外樓層自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口通往屋外及避難層自居室任一點至屋外不需通過機械室,設置於該機械室出入口之防火門得不受前揭第76條第5款「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應依其規定辦理。至所稱「機電設備空間」是否為機械室,涉個案事實認定,倘有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