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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為鳳山市大東二路(一期)工程受益費於76.10.1公告徵收,土地原為公園用地者,業已免徵,惟80.10.30鳳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公園為住宅區(需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免徵原因...

貴府函為鳳山市大東二路(一期)工程受益費於76.10.1公告徵收,土地原為公園用地者,業已免徵,惟80.10.30鳳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公園為住宅區(需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免徵原因消失,應否予補徵或免徵工程受益費一案
內政部88.9.23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六七一號函
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年內,因政府機關依法規定變更用途,原為免徵原因消失者其免徵費額應予補徵」,本案系爭土地工程受益費公告後四年變更用途,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故應仍維持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