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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非都市土地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因北二高工程拆遷,現已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重建完竣,並已變更為「建」地目土地,可否再辦理增建

內政部87.1.5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二一號函

一、查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用地範圍內拆除房屋重建乙案,行政院七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台內二五四三七號函示略以:住宅之重建,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全部拆除者,准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不增加原拆除建物面積及高度原則下,於上開地區土地辦理重建;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全部拆除者,准在不增加原拆除建物面積及高度原則下,於工業區及特定專用區以外之使用區土地辦理重建,不受「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七條之限制在案,本案北二高工程拆遷戶係位於非都市土地,與上開函示住宅之重建應位於非都市土地辦理重建之意旨未合。是以,本案北二高工程原位於非都市土地之拆遷戶,現已於都市計畫農業區辦理重建完竣,並已變更為「建」地目土地,似無上開院函之適用。

二、復查北二高拆遷戶於都市計畫區重建並已領得使用執照,可否辦理增建乙案,案涉行政院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台八十五內三一八四四號函修正之「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工程用地範圍內拆除住宅及工廠重建處理案」之規定,因屬貴管權責,本部前業以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台(86)內營字第八六○八五四七號函請貴局研提相關執行上之疑義,俾憑研復在案,本案仍請併案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