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並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4條,增訂同編第24條之1如附件,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06.24.台內營字第691530號
說明:茲並就修正條文加以釋明如次:
一、修正條文第23條第1項所稱「供作集合住宅之建築物」,係指供集合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大於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ㄧ之建築物,且其不供集合住宅使用部分,並不得妨碍都市計劃法令有關住宅區使用之規定。
二、修正條文第23條、第24條所稱「在日照上無碍」係指計劃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不影響鄰近建築基地有四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