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原使用類組變更為宿舍安養(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H-1類用途時,是否仍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檢討日照、採光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3.09.15.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1066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103年8月25日北工建字第1031590956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1規定:「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又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變更為H-1類組使用時,其「日照、採光」應檢討「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0條至第42條規定」,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三及第4條附表四另有明文在案。是所詢如申請變更供作H-1類組使用之居室,其日照、採光面積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1條第2款規定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