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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施行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109.7.8營署建管字第1090043213號函

說明:

一、復貴會109年6月15日緊急陳情書。

二、原訂於今(109)年7月1日施行的分戶樓板隔音構造法令規定,考量預售屋消費者權益及協助材料業者儘速申請認可,以確保多元化選擇,爰本部109年6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90810894號令發布,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條文施行日期,修正自110年1月1日施行。經了解目前已通過試驗之材料達180種以上,各種材料皆有其材料特性,因此其合適之施工工序與方式因應材料而有不同,就目前市場上之緩衝材材料多訂有產品使用說明方式,是不宜訂定統一之施工規範。另本署後續將針對施工管理執行細節,訂定相關行政措施,並邀集地方政府開會,以加強政策宣導。

三、隔音材料均得依第46條之6第1項第7目或第2款、第3款循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規定辦理認可,並無限制或指定材料之疑義。前開條文係為供大眾多樣選擇,爰規格式與性能式法規並列,其中規格式「橡膠」、「玻璃棉」、「岩棉」、「陶瓷棉」係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提供臺灣常用材料之工法所訂定,以具有彈性廣泛運用特性。另外,為簡政便民,第46條之6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6目之緩衝材僅須經動態剛性認可即可,無須出具經本部認可之文件。

四、至於建築隔音法規係採規格式與性能式法規並列,兩者皆無須辦理現場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