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私人土地上方有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經過,溝渠上方是否得允許作為建築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8.13.營署建管字第1020052581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8月5日府商建字第1020156755號函。
二、按據本部64年10月29日台內營字第657150號函(本署100年5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30385號函附件諒達)說明略以:「……(一)依建築法第11條之規定,建築物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份,水圳加蓋部份之土地,如屬於起造人所有,或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作為建築使用者,得作為法定空地。(二)前項水圳加蓋作為建築基地使用時,不得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否則不得允許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作為法定空地。……」復查經濟部水利署100年7月14日經水源字第10051154770號函說明二略以:「……如灌溉溝渠尚屬現存之水利建造物,其有改造或拆除應符水利法第46條之規定,且廢止使用前不得作為建築使用,如作為建築使用以外之請求,則於其上設施建造物應依水利法第63之3條第2項規定辦理。」是水圳(灌溉溝渠)加蓋作為建築使用或法定空地時,均應先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至於涉及水利建造物之改造或拆除或施設建造物部分,請依經濟部水利署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