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程受益費於徵收期滿後,納費人申請退還所繳之工程受益費,可否予以退還
內政部82.1.9台內營字第八一○六七三七號函
本案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又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工程受益費之查定程序於統計造冊時,即應將減免之費額統計造冊,並送稅捐稽徵機關作為開徵、復查及銷號之用。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雖於徵收期滿後始申請退還,如經查確屬免徵範圍,依上開規定,自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之適用,應逕予退還所繳之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