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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函詢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9條執行疑義1案,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4.22.營署建管字第1020023074號

說明:

一、復貴會102年4月8日台區氣體公會(102)釧字第023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9條第3款規定:「燃氣設備之燃氣供給管路,應依下列規定:……三、不得埋設於建築物基礎、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體內。」另有關埋設於基地內之室外引進管及敷設於建築物內之供氣管路,應遵循之規定同條第4款及第5款已有明文,查其修正說明係基於維護保養及安全考量,供氣管路之設置應不得埋設於建築物構造體內,爰修正第1項第3款規定。至第4款所規定埋設於室外地面下,係指埋設於基地內之室外,爰修正本條第4款序文,以茲明確。又為避免埋設於基地內之室外引進管因不均勻沉陷而造成損害,爰於同目增訂可吸收變位之規定。另參考日本建築基準法規定,修正原條文第1項第9款有關供氣管路敷設於建築物內時對於結構、設置位置及方式等規定,納入第5款統一規定。故有關燃氣設備之燃氣供給管路,請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