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0款第5目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6.04.營署建管字第0980032504號

說明:

一、復貴局98年5月12日北工建字第0980327765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0款第5目規定「突出屋面之3分之1以上透空遮牆、3分之2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9款第1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但本目與第1目及第6目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30為限。」有關3分之2以上透空立體構架檢討上開規定之「水平投影面積」,以構架未透空部分投影於水平面之面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