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台南縣政府請示有關程序違建補領建造執照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4.13.台內營字第082091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1.04.01.71建四字第16747號函。
二、依據建築法第86條規定補辦手續者,自應依行為時之法令辦理。至其是否得視為連帶使用之同一基地以集中附建,以及附建之特別規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41條後項與第142條已有明文規定,本案請本於職權,依上開規定逕為核處。
三、檢還申請建造執照設計書圖全份。
內政部函 71.04.13.台內營字第082091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1.04.01.71建四字第16747號函。
二、依據建築法第86條規定補辦手續者,自應依行為時之法令辦理。至其是否得視為連帶使用之同一基地以集中附建,以及附建之特別規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41條後項與第142條已有明文規定,本案請本於職權,依上開規定逕為核處。
三、檢還申請建造執照設計書圖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