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生宿舍寢室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1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5出入口之適用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112.02.16.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2014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大學111年11日16日聯合總字第1110300503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揆其立法意旨,係規範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可供行動不便者獨立通行之無障礙通路通達,合先敘明。
三、次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2章無障礙通路205出入口205.1適用範圍規定:「無障礙通路上之出入口、驗(收)票口及門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故通達本編第167條之1所定之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之無障礙通路路徑中,如設有穿越之出入口、驗(收)票口及門時,應依本規範205出入口規定辦理。
四、另有關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之門寬規定,查本規範第406.1點、第504.2點、第604點及第1004.2點已分別明定,應依該規定辦理。至居室則應視其使用者與使用性質進行設計,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五、本案新建學生宿舍之出入口淨寬1節,請依上開規定檢討辦理。如有個案認定疑義,請檢附具體書圖文件,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