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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自五十九年以後發生之歷年滯納欠繳案件,經催繳無法繳納者,可否比照行政院六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台六十三內字第六三九八號函規定處理結案疑義


行政院69.10.27.台六十九內第一二三八四號函
歷年滯納欠繳案件,在決算法修正前適用行政院六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台六十三內字第六三九八號函規定處理,在決算法修正後,仍應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