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起造人於領得農舍建造執照開工前死亡,繼承人是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具備農民資格,始得變更起造人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2.29.營署建管字第1010004749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6月10日府建管字第1000087474號函。
二、有關農舍建造執照起造人死亡,「除已給照施工者得由繼承人申請為變更起造人名義外,其未給照或給照尚未施工者,其繼承人應依同條項款所定要件始得為之。」、「農舍起造人於領得農舍建造執照施工期間死亡,該農舍既已在施工中,如繼承人繼承該農舍及其坐落土地繼續施工者,得由其繼承人辦理變更為起造人」本部73年3月17日台內營字第213390號函及92年7月11日台內營建管字第0920087592號函分別已有明示。惟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7月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722號函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繼承、贈與、拍賣等)之農地,申請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申請農舍需有最低面積、土地取得應滿一定期間…等等規定。」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1月18日農水保字第1000145852號函示以:「按農民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其資格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若申請人於取得農民資格後死亡,其繼承人有意繼續興建者,參照內政部73年1月17日台內營字第213390號函意旨,就已依建築法開工之農舍,得免依本會93年7月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722號函辦理。 」請據以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