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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廳函為嘉義市政府函報建築物施工中損害鄰房認定疑義及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1.03.25.台內營字第8101798號

說明:

一、復貴廳81.02.24.81建四字第4504號函。

二、關於建築損鄰事件涉及越界建築按屬私權範圍,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至於建築物完竣後,若無建築法第58條各款情事者之一者,其使用執照之核發同法第70條第1項及第72條定有明文,又本部64.04.12.台內營字第622916號及75.08.25.台(75)內營字第432007號等2函業已明釋,是本業自得依上開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