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函80.08.08.台內營字第8001456號正本: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內政部函 80.08.08.台內營字第8001456號
主旨:關於建築法第58條第3款所謂「危害公共安全」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80.07.22.80建四字第29713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至發現危害公共安全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依上項規定,關於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應屬主管建築機關權責,無庸為一致性之剛性規定。